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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翻译工作的困难包括外在困难与内在困难,一般而言,外在困难主要包括翻译人才的稀缺,翻译工作的浩大,技术、资金支持的短缺以及缺乏有效的翻译工作机制。当然,各地因具体情况的不同而存在差异。至于内在困难主要来自于法律语言(尤其是法律英语)的独特性以及法律体系的相异性。
法律翻译涉及两方面的基本技巧:一是基本的双语知识(我们主要要求的是中英双语),二是对两大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基本情况的掌握。是否具备这两种素质,决定着翻译工作的质量。合格的法律翻译工作者在保持原有法律文本风格的同时,应不仅能忠实地表达法律文件中所含的法律信息,更应能捕获语言固有的细微区别。
法律与语言是紧密联系的,语言既是法律的载体又是法律的实质。与其他类型的翻译相比,法律翻译对准确性的要求更为严格。法律翻译工作者不仅要遵循语言的运用规则,还要遵循各法系的规则。同一语言体系下可能会存在不同法系,不同语言也可能统一于同一法系。法律翻译中的准确性要求做到文本与语境两方面的“忠实”,即法律与语言两个领域的“信”。法律翻译工作者必须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法律,与其他的社会科学一样,在其发展演变过程中,形成了本行业所特有的专业词汇与制度。而法律与其他社会科学不一样的地方在于世界上每一个国家都有各自不同的法律体系,这种法律体系是一国历史、文化、社会价值等方面的集中体现。这就意味着各国法律体系之间有可能大同小异,也有可能截然不同,这无疑增加了法律翻译工作的难度。翻译法律文件所碰到的问题或困难,有两个方面,一是文法方面的问题,二是专业方面的问题。由于本文探讨的法律翻译工作仅限于法律英汉互译,而且翻译工作者应该对法律中文文本的语言特点及相关制度有一定的了解,所以下文主要就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及两大法系的制度差异给翻译工作带来的困难做进一步的分析。
3.1法律翻译工作的困难在语言方面的体现
3.1.1词源的广泛性
法律英语,与其它专业英语一样,许多词汇来自于日常用语,同时也有本专业所特有的专门术语、行话。由于法律英语最初作为法庭(上层社会)用语,外来词的借用与中古英语的使用就显得尤为突出。拉丁文及法语在法律语言中的大量出现,与英国历史上把语言作为阶级划分和阶级统治的重要手段有密切关系。在英国,拉丁文被视为个人深造的基础;而法语更被视为西欧上层社会的语言。可见,在英国,“法言法语”有其深刻的历史渊源。
由于中世纪的欧洲(包括英国)在法庭上使用的语言是拉丁语,在法律英语中随处可见拉丁词汇就不足为奇了。虽然很难划分哪些法语词汇是法庭专门用语,哪些是庭外(普通)用语,也很难确定某一法语词汇成为法律英语词汇的确定时间,但诺曼征服给法律英语词汇带来的巨大影响是确定无疑的。就很多的词汇而言,只有法律专业人士才了解其特定含义,非专业者则是对这类词汇的一般意义的理解。此外,许多法学家认为某些法律词汇只有通过法语才能得以适当表达。(The law was not expressible properly in English until the lange du paiis had appropriated to itself scores of French words.)因此,在法律英语中仍可见诸多的法语词汇,如:attentat(谋害,谋杀)、clause commissoire(如不履行即使合同失效的条约)、court en banc(全体合议庭)、de facto marriage(事实婚姻)、fait accompli(既成事实)等。
古英语及中古英语词汇在现代英语中所剩不多,但在法律英语中却常有出现,如therein(在其中)、thereinafter(在下文中)、thereof(其)、thereto(附随)、herewith(与此一道)、whereas(鉴于)、thence(从那里)、aforesaid (上述的)等。为了显示本行业的特殊性,法律界人士对其有特殊的情结。
3.1.2法律概念/词汇的不确定性
法律词汇的翻译的目标是确定等价术语---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之间表示同一概念的术语;而等价术语只有根据法系的上下文关系(即语境)、通过具体的法律规定才能确定。而法律的不确定性更是突出了在语境中翻译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一般认为,法律的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三个层面: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法律规则的不确定,违法责任确认的不确定。就翻译而言,主要考虑的是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正是因为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在法律词汇的翻译中只有在具体的法律文化语境中才能确定某一词汇的准确含义。
法律是以语言为载体的,而语言本身具有不确定性,这就导致了法律概念的不确定。由于语言的丰富与精妙程度还不足以反映自然现象在种类上的无限性,自然力的结合与变化,以及一个事物向另一个事物的演变;而这种演变具有我们所理解的客观现实的特征。因此,不论我们的语言是多么详尽完善,多么具有识别力,现实中依然会存在连最严格、明确的语言分类也无能为力的细微差异与不规则的情形。在法律中,语言也不可能把每一个具体概念都用一个独立的词语加以表述。具体经验的无穷性与语言资源的相对有限性使得立法者不得不把无数的概念归到某些基本概念之下,或者甚至用同样的语言文字符号( Form/Symbol/Word)表示不同的概念 (Concept/Thought)。根据Odgen & Richards的“符号学三角形”理论,概念与所指存在着直接的联系,概念是客观事物在头脑中的反映(A Concept/Thought refers to a Thing.)。概念与符号之间也存在直接联系。抽象的概念只有通过表意符号/词才能表达出来, 即词是用来表达概念的。(A Word/Symbol symbolizes a Concept.)而符号与所指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它们之间的联系带有任意性。正是因为词与所指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在翻译过程中确定某一法律词汇的语义时,我们主要研究的应是词与概念之间的关系。 |